日本的货币
制度

As6673 / CC BY-SA 3.0 (Wikimedia Commons)
法律能规定货币的哪些方面,又有哪些方面是规定不了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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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日元诞生于1871年的《新货条例》,而将纸币的发行权统一归于日本银行则花了14年时间。法律条文先行,制度随后才跟上。
- 法定货币由两条法律条文规定。日本银行券是无限法偿货币,而硬币的法偿上限是其面值的20倍。赋予其地位的是法律条文,而非材质。发行权由法律决定,发行额则由需求决定。
- 《日本银行法》第1条阐述了三个目的,第2条阐述了其理念。百分之二这个数字并未写入法律条文,而是由2013年的一次决策会议设定的。
- 《财政法》第5条禁止日本银行承销国债,而《日本银行法》第33条则将买卖国债纳入其常规业务。未被禁止的一方,其持有量最终占到了总量的四成。
- 法律规定准备金率的上限为20%,但具体数值由政策委员会决定,且自1991年以来未曾变动。超额准备金的处理方式并非由法律规定,而是制度本身历经了三次调整。
- 国债从1980年的实物券面形式转变为2003年的账簿记录形式,如今超过99.9%的国债通过转账进行结算。RTGS和DVP是系统设计,而非法律条文。
- 存款不是法定货币,但受法律保护,上限为1000万日元。预付式支付工具则要求将未使用的余额的一半以上存为保证金。三种货币,由三部法律以三种不同的方式提供支持。
- 目前尚无法律条文将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定为法定货币。相关方针仅提及准备工作,报告也声明一切尚未确定。法律所能做的只是划定界限,界限之外则由接收方决定。
目次
从法律条文到制度
第10册《现代货币是谁的负债?》从账簿的角度解读了相同的史料。本书则从法律条文的角度进行解读。内容涉及《日本银行法》、《关于货币单位及货币发行等的法律》、《财政法》、《关于准备金存款制度的法律》、《关于资金结算的法律》这五部法律,以及日本银行、财务省和存款保险机构的说明文件、决策文件和统计数据。素材为史料室中的49份日文文件,本书仅阐述这些文件主张范围内的内容。
B17课程《货币与法》的第1节指出,法律可以规定、垄断和惩罚,但无法强迫人相信。本书旨在通过日本的法律条文来验证这一论断。每个小节的末尾都设有一个四段式结构(法律条文/法律能做什么/法律不能做什么/局限性),但只有每章第一节的内容会显示出来。其余部分作为内部数据存储,可在具有重复结构的页面上阅读。
阅读顺序为:货币单位与法定货币(第1章)、《日本银行法》(第2章)、活期存款与准备金(第3章)、《财政法》与国债(第4章)、结算制度(第5章)、新货币法(第6章)。法律条文并非直接引用,而是阅读史料室“主张”栏中的摘要。原文可从史料室的各个条目中打开。
货币单位与法定货币 — 哪条法律条文定义了日元?
- 日元诞生于1871年,而将纸币的发行权统一归于一个机构则花了14年时间。
- 作为法定货币,日本银行券具有无限法偿性,而硬币的法偿上限是其面值的20倍。是法律条文赋予了它们这种地位。
- 发行权由法律决定,发行额由需求决定。货币有三种,其中只有一种是法定货币。
日元是何时由谁创造的?
1868–1885年,东京。从政府纸币到日本银行券
日本银行简要地讲述了纸币的历史。1868年,新政府发行了政府纸币。1871年,《新货条例》确立了“日元”这一货币单位。1872年,根据国立银行制度,多家银行并立发行银行券。到1879年,国立银行的数量已达到153家。
1877年,为筹措西南战争的军费,政府增发纸币,导致物价上涨。为处理此后遗症,日本银行于1882年成立,并于1885年5月发行了第一张日本银行券——旧十日元券。从法律确立货币单位,到将纸币发行权统一于一个机构,共花了14年时间。
这个顺序揭示了本书的主题。法律可以规定货币单位,但要将发行权统一于一个机构,却经历了一场战争、物价的混乱以及14年的时间。法律条文先行,制度随后才跟上。这种模式在后续章节中将反复出现。
- 条文
- 《新货条例》(1871年)确立了日元,而《日本银行法》第46条规定了银行券的独家发行权(根据日本银行的解释)。
- 法律能做什么
- 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和发行权。将153个发行口合并为一个。
- 法律不能做什么
- 维持增发纸币的价值。西南战争的军费开支在法律之外增加了纸币供应,物价随之作出了反应。
- 限界
- 本节的年表仅限于日本银行解释的范围;此处无法详述国立银行券的内容或物价数据。
法定货币由两条法律条文规定
现今,东京。《日本银行法》第46条;《关于货币单位及货币发行等的法律》第7条
纸币和硬币由不同的法律规定为法定货币。《日本银行法》第46条第2款规定,日本银行券作为法定货币无限通用。一次可以使用任意数量。
硬币则由《关于货币单位及货币发行等的法律》第7条规定。该条规定,货币(硬币)在其面值的20倍以内具有法偿性。即每种面额的硬币一次最多可使用20枚。日本银行的解释将这两条法律条文并列说明。
同一个钱包里,放着无限法偿的货币和最多20枚的有限法偿货币。区别不在于材质,而在于由哪部法律的哪条条文规定了接收的义务。法定货币并非纸或金属的属性,而是法律条文赋予的地位。
发行权由法律规定,发行额由需求决定。
2025年 东京 日本银行柜台
《日本银行法》第46条授予日本银行发行纸币的权力。但是,条文中并未规定发行多少。根据日本银行的解释,纸币的发行是指金融机构从其在日本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中提取,并在日本银行的柜台领取。发行额由社会上对纸币的需求决定。
我们来看一下规模。在2025年这一年里,通过日本银行柜台支付和接收的纸币总计为182亿张,金额为120.9万亿日元。在2025年除夕夜跨年的纸币总额为120.6万亿日元,共183.2亿张。
权力由法律条文授予,数额由需求决定。这种划分是法律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之间的第一道界线。法律将发行的源头统一为一个,但从这个源头出来多少张纸币,则由接收方的需求决定。
钱有三种,法定货币只是其中之一。
现在 东京 三种结算方式
日本银行的解释将钱定义为“任何人都愿意接受以换取商品和服务的东西”,并列举了广义上的三种钱:现金通货(纸币和硬币)、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,以及日本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。
其中,只有现金通货具有强制通用力。解释中列出现金通货的三个特点:强制通用力、支付终结性和匿名性。虽然活期存款和日本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也具有支付终结性,但法律并未赋予它们强制通用力。解释称,日本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具有极高的信用力、流动性和中立性。
法定货币和钱并不相同。账户余额不是法定货币,却作为钱在流通。法律只赋予了三种钱中的一种以地位,其余两种是依靠接收方的信任来流通的。理解了这一差异,就能明白下一章的《日本银行法》为何将确保顺利结算作为其目标之一。
至此的要点
- 法律条文先行,制度随后跟上(1871→1885)。
- 法定货币的地位不是由其材料赋予的,而是由两条法律条文赋予的。
- 法律统一了发行的源头,但从这个源头出来多少张纸币则由接收方的需求决定。
- 广义上的钱有三种。只有现金通货具有强制通用力。
向在籍学员开放
此后有:《日本银行法》——目的、理念及两项禁止, 活期存款与准备金 — 银行的银行的账户之法, 《财政法》与国债——允许借款的条款与禁止借款的条款, 结算制度 — 在账簿上转移权利。, 新的货币法 — 《资金结算法》和尚未发行的数字货币, 界线之内与之外, 自己打开法条 — 以及卷末资料(年表、人物、出典)。
已在籍者请登录。免费样章见第 1 号《史料批判》(全文免费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