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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nited States v. Bernard L. Madoff, 09 Cr. 213 (DC) — Sentencing transcript, June 29, 2009
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(法官:Denny Chin)— 由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发布。
此资料支持的主张
- 2009年3月12日,被告承认11项罪名,包括证券欺诈、投资顾问欺诈、邮件欺诈、电信欺诈、洗钱、虚假陈述、伪证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(SEC)提交虚假文件以及盗窃雇员福利计划资金(p.2)。
- 根据量刑指南,总犯罪级别为52级,犯罪历史类别为I类。指南范围为150年,即各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期总和,而缓刑监督局建议判处50年(pp.3–4)。
- 提交了数百份受害者陈述书,九名受害者在法庭上作了陈述(p.4)。
- 辩护律师的陈述:PSR 中的损失金额为 13,226,000,000 美元。SIPC 受托人持有 12.76 亿美元,已追回 12.25 亿美元,已发出 7.35 亿美元的追偿函,并提起了 101 亿美元的追回诉讼。关于“650 亿美元庞氏骗局”的报道未经政府或 PSR 证实。资金混合始于最近 8-10 年,其中混入了 2.5 亿美元的咨询资金。请求判处 12 年徒刑,或备选 15-20 年(第 33–36 页)。
- 被告陈述:“无可辩驳。”“开始时我以为能脱身。”“这不是交易失误,而是判断失误。”“向受害者道歉。”其妻称将在量刑后发表声明(pp. 36–38)。
- 政府陈述:这是一场持续 20 多年的精心策划的欺诈,而非市场压力下的犯罪。每年伪造数十万份文件。损失保守估计为 130 亿美元。被捕时,已为家人、朋友和部分客户准备了总额 1.73 亿美元的支票。检方求刑 150 年(pp. 39–42)。
- 法官:欺诈行为持续超过 20 年。被告否认始于 1990 年代之前,但“显然在此之前就已开始”。损失金额存在争议;被告对 650 亿和 130 亿美元均提出异议,但承认约有 1700 亿美元流入。审前调查报告(PSR)中的 130 亿不包括通过联接基金造成的损失。被告曾告知其子损失为 500 亿美元。无论以何种标准衡量,此案都史无前例(p. 43)。
- 法官:寄给客户的数百万页对账单,确认了从未发生的交易,并证明了不存在的余额。在 1998 年至 2007 年的 10 年间,纳税申报的收入超过 2.5 亿美元。同意了 1700 亿美元的没收令。其妻同意了 8000 万美元的资产转移,但在崩溃临近时,公司资金中有 1500 万美元被转移到她的账户。未收到一封支持信(pp. 44–46)。
- 宣判:150 年(罪项 1、3、4、5、6、10 各 20 年;罪项 2、8、9、11 各 5 年;罪项 7 为 10 年;所有刑期连续执行,共 1800 个月)。监外看管 3 年(同期执行)。无罚金(资产将用于赔偿受害者)。赔偿延期 90 天。特别评估费 1100 美元。没收令纳入判决。法官建议在东北地区的监狱服刑(pp. 49–51)。
- 9 名受害者陈述(pp. 5–30):一名退休狱警、一名 61 岁的寡妇、一对 63 岁的夫妇、一名理疗师、一名模特、一对损失了 500 万美元的夫妇、一名 33 岁的公司职员、一名靠食品券生活的 65 岁老人,以及一名前首席财务官。法官制止称:“对监管机构的批评并非本案的争议点”(p. 11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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