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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n Act to attach certain Condition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future Railways authorized or to be authorized by any Act of the present or succeeding Sessions of Parliament; and for other Purposes in relation to Railways(Railway Regulation Act 1844), 7 & 8 Vict. c. 85
联合王国议会 — legislation.gov.uk(国家档案馆)上发布的国王印刷版。
此资料支持的主张
- 1844年8月9日颁布。第1条:关于本届会期及以后法案授权的新客运铁路,自法案通过后的1月1日起满21年后,若最近3年对实缴资本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超过10%,财政部可提前3个月通知修订收费标准。修订期间保证10%的利润。
- 第2条:无论利润率如何,满21年后,财政部可提前3个月通知,以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25倍为对价,以国王名义收购铁路。第3条:不适用于本届会期前授权的铁路及不足5英里的支线。
- 第4条:修订或收购的权力,在议会通过另一法案规定担保或收购资金前,不得行使。第5条:在权力可行使期间的前3年,须记录收支账目,每半年向财政部提交一份摘要,财政部指定的人员可检查账簿。
- 第6条:自本届会期起设立或扩大权限的客运铁路,除周日和节假日外,每日须至少开行一趟列车,全程平均时速不低于12英里,如有要求须在各站停靠,并用带座位和顶棚的车厢运送三等乘客,票价每英里不超过一便士。第7条:违者每日罚款不超过20英镑。第9条:该票价不征税。
- 第11-14条:邮政总长可要求以不超过每小时27英里的速度运输邮件。军队和警察的运输票价为军官每英里不超过两便士,士兵不超过一便士。应商务部要求,须允许为国王铺设电报线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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