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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loemenspeculatie in Nederland. De Tulpomanie van 1636-'37 en de Hyacintenhandel van 1720-'36

Ernst Heinrich Krelage — DBNL(荷兰文学数字图书馆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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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关于风中交易(windhandel)的首次同时代提及是在 1633 年(Velius《Chronyk der stad Hoorn》,1648 年)。参与者是哈勒姆、乌得勒支、阿姆斯特丹、莱顿、豪达、霍伦、恩克赫伊曾、阿尔克马尔、鹿特丹和菲亚嫩的市民,其中职业种植者极少(第 41-43 页)。
  2. 从 1634 年 12 月左右开始,球根按重量(aas;1 克 = 20 azen)定价,普通品种按磅或 1,000 azen 为单位出售。以 1,000 azen 或磅为单位的销售方式使得卖出自己并未拥有的球根成为可能(第 47-48 页)。
  3. 公证人记录 (摘自 Posthumus): Gouda 每 1 aas: 1634-12-01 为 30 stuivers, 1635/36 年冬季为 2 gulden 2 stuivers, 1636-05 为 3 gulden 15 stuivers (pp.49–50)。1 磅 Switsers: 1637-01-15 为 ƒ120 (被拒的报价), 01-23 为 ƒ385, 02-01 为 ƒ1,400, 02-02 为 ƒ1,500, 02-09 为 ƒ1,100 (pp.51–52)。
  4. 第一本对话体小册子的后记(Naereden)记载了一种手法:在聚会上大量买断,然后发出买单,在同伙中抬高价格,并称价值 1 到 2 盾的物品涨到了 100 盾(第 50 页)。
  5. 当时的品种约有500种。已知的郁金香图谱(tulpenboeken)有18册,其中16册来自“风中交易”时期,包含约450幅图。P. Cos的图谱标题记载了1637年在哈勒姆的一场拍卖会,但并无此拍卖会的记录,所附价格来自1637-02-05的阿尔克马尔拍卖会(pp.55–57, 59–60)。
  6. 交易在酒馆聚会(college/comparitie)中进行,每周两到三次,于夜间举行,有两种销售方式:“板上交易”(met de borden)和“圈内交易”(in het ootje)。买方支付每盾半斯图伊弗的“酒钱”(wijnkoop),上限为 3 盾,这笔钱用于吃喝。书记员和仲裁人都不核实卖方是否拥有球根(第 70-73 页)。
  7. 三本《Samen-spraeck tusschen Waermondt ende Gaergoedt》是当时最好的史料,分别于 1637 年 2-3 月、3-4 月和 5 月出版。从织工转行成为花商的 Gaergoedt 声称在 4 个月内赚了 ƒ60,000,但收到的只是“人们手写的票据”(第 73-74 页)。
  8. 崩盘发生在 1637 年 2 月 3 日(星期二)。根据第一本对话体小册子中的目击者记述,在一家酒馆里,一磅 Kronen 或 Zwitsers 品种附带赎回权先后以 ƒ1,250、ƒ1,100 和 ƒ1,000 的价格成交,但第二天交易就停止了,“所有人都面面相觑”(第 80 页)。
  9. 两天后的 1637 年 2 月 5 日,在阿尔克马尔为已故的 Wouter Bartelmiesz. Winckel(旧射击会馆馆主)的孤儿举行了一场拍卖会,约 70 个球根、27 份 1,000 azen 单位的球根以及按磅计价的球根(pondgoed)总共拍出了 ƒ90,000 的创纪录价格。成交价目表被印刷分发(第 80-81 页,文献 41)。
  10. 1637-02-07:在乌得勒支,36 位花商选出代表。02-24:在阿姆斯特丹,10 个城市的代表在公证人 P. Barchman 面前达成协议:1636-11-30 之前的买卖必须履行;此后的合同,如果买方在 3 月期间向卖方支付 10% 的价款,即可解除。阿姆斯特丹的代表没有签署,协议没有约束力(第 81、83–84 页)。
  11. 1637年3月7日,哈勒姆市决定回收并禁止销售讽刺性文书和歌曲,并于同日建议将上次种植(1636年10月)以来的所有交易作废。应各市的请愿,荷兰省议会向省法院咨询。法院于4月25日答复称:“信息不足。市当局应促使当事方和解。在此期间,种植者可在发出催告后,由买方承担风险,保留或出售球茎,所有合同暂停执行。”省议会于4月27日按此内容通过决议(pp.85–86, 93–94)。
  12. 根据 Stammler(1928 年)的说法,法院最初拒绝受理 2 月 3 日之后提交的大量纠纷,认为这些是根据罗马法无效的赌博合同。当事人之间的清算通常以价款的 5% 或 10% 了结(第 95-96 页)。
  13. 哈勒姆市于 1637-05-01 设立了一种支付宽限期,禁止公证人制作拒付证书;1638 年 1 月设立了一个五人委员会(每周两次会议);并于 1638-05-28 规定其裁决具有约束力,同时将固定解约金定为合同价格的 3½%(卖方保留球根)。这是关于风中交易的最后一份公开文件(第 96-97 页)。
  14. 虽然有损失和失望,但城市和省内并未发生全面的金融崩溃。1637-03-17 仍有一笔 ƒ11,700 的球根买卖(分 3 期支付)经公证成交,表明崩盘后球根并未变得一文不值。Wirth(1858 年)所说的“恢复耗时多年”缺乏根据(第 97-99, 101-102 页)。
  15. Wassenaer 的编年史:1623 年,一个 Semper Augustus 球根以 ƒ1,000 的价格售出,有人出价 ƒ12,000 买 10 个球根但被拒绝。1624 年,仅有的一打球根以每个 ƒ1,200 的价格售出。1625 年,所有者拒绝了 ƒ2,000 和 ƒ3,000 的出价(第 32-33 页)。
  16. “2 last 小麦、4 last 黑麦、4 头肥牛……共计 ƒ2,500,加上一艘船为 ƒ3,000”这一物品清单,是 1636 年的小册子《Clare ontdeckingh》为说明一个球根价格之高而举的例子,并非真实交易。后来的讲述者将其传播为一笔 Viceroi 品种的交易。Semper Augustus 几乎不出现在交易记录中(第 67-68 页)。
  17. 画家扬·范·戈因于 1637-01-27 和 02-04 承诺交付价值约 ƒ900 的球根和两幅画作以进行购买,但直到 1641 年仍未付清,最终在破产状态下去世(p.66)。
  18. “误将球茎当洋葱吃掉”这类轶事源于1570年左右的一个经典例子(克卢修斯讲述的安特卫普商人的故事),并非1637年的事件(pp.17, 118)。
  19. 在德国,贝克曼的《发明史》(1780年)、维尔特的《商业危机史》(1858年)和施塔姆勒(1928年)将其作为经济和法律论文的主题;在法国,它成为大仲马的《黑郁金香》(1850年)等创作作品的题材(p.113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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