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OMISMA SCHOL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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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. 4402 征收赠与税的情形(税务问答)

国税厅。

此资料支持的主张

  1. 赠与税是个人通过赠与获得财产时征收的税款。当从法人处通过赠与获得财产时,则征收所得税。
  2. 如果因债务免除等获得利益,则被视为接受赠与,需缴纳赠与税。
  3. 在历年课税制度下,税款是针对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收到的赠与财产总价值中减去110万日元基础扣除额后的余额征收的。如果总额不超过110万日元,则不征收赠与税,也无需申报。
  4. 在继承时精算课税制度下,税款是针对从每位特定赠与人处获得的财产中,扣除110万日元的基础扣除额和250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额后的余额征收的。该制度的基础扣除额仅限于令和6年1月1日及以后进行的赠与。
  5. 申报和纳税期限为收到赠与次年的2月1日至3月15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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