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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金结算法

日本国(e-Gov法令检索)

此资料支持的主张

  1. 第3条:预付费支付工具=为换取对价而发行,可用于向发行人等支付对价的凭证、编号、符号(包括电磁记录)。
  2. 第2条第5款:电子支付工具=可用于向不特定人支付对价、可与不特定人买卖、且可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转移的以货币计价的资产(不包括有价证券、预付费支付工具等)。包括特定信托受益权。
  3. 第2条第14款:加密资产=可用于向不特定人支付对价、可与不特定人买卖的电子记录的财产价值,不包括本国货币、外国货币、以货币计价的资产和电子支付工具。
  4. 第2条第15款:加密资产交换业=加密资产的买卖、交换,及其媒介,用户金钱的管理,为他人管理加密资产。
  5. 第14条:预付费支付工具发行人,当基准日未使用余额超过政令规定的基准额时,必须存入相当于该金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发行保证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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