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典与参考文献
健康保险法(1922年法律第70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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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第七十四条:接受医疗给付者,在满70岁当月之前,需支付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共付额;在满70岁当月的次月之后,需支付百分之二十(若报酬等于或高于政令规定的金额,则为百分之三十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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