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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istoire du Système des finances sous la minorité de Louis XV, pendant les années 1719 et 1720
Barthélemy Marmont du Hautchamp (La Haye: Pierre de Hondt, 1739) — Google Books 扫描件 (Internet Archiv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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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Pièce IV:1716年5月2日的国王专利特许证授予劳及其公司设立“一般银行 (Banque générale)”的特权,Pièce V 的国务会议决议命令,同年5月2日和20日专利特许证所设银行的银行券,在所有税收和课征的支付中,应与现金同等接受,并由会计官和包税人无折扣支付(Table des pièces)。
- Pièce VI:1717年8月的“敕令形式的专利特许证”以“西方公司 (Compagnie d'Occident)”之名设立了一家商业公司(Table des pièces)。
- 文件十九:1719年5月于巴黎颁布的敕令,将东印度公司和中国公司并入西方公司(正文开头,第191页起)。
- Pièce LXXXI (1720年5月21日的国务会议决议):前文列举了银行和公司成立前王国的困境、3月5日的决议(股票与银行券的相互转换)和3月11日的宣言(硬币贬值),并指出既然硬币贬值导致物价和资产下跌,股票和银行券也应相应贬值。第1条:印度公司的股票自公布之日起减至8,000里弗,7月1日7,500,8月1日7,000,9月1日6,500,10月1日6,000,11月1日5,500,12月1日5,000。第2条:10,000里弗的银行券自公布之日起按8,000里弗接受,此后逐月下调,至12月1日固定为5,000里弗(1,000、100、10里弗的银行券也按相同比例下调)。第3条:至1721年1月1日,银行券在税收所和盐仓仍按减额前的面值接受(pp.95–101)。
- Pièce LXXXII (1720年5月27日):鉴于21日的决议对银行券的减额违背初衷,引发了整个商业的混乱,规定银行券将继续以21日决议前的相同价值流通,并撤销21日的决议(pp.102–103)。
- Pièce LXXXIII (1720年6月1日):在列举了1月28日的决议(搜查住宅)和2月27日的决议(禁止持有超过500里弗的硬币,罚款10,000里弗)之后,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持有任意数量的硬币(pp.103–104)。
- Pièce LXXXIV (1720年6月2日):命令那些根据21日的减额规定以银行券收到付款的人,需遵照27日的撤销令,返还与减额前价值的差额(pp.105–106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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