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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表5)不良债权处置损失等的变化趋势(全国银行)— 令和2年3月期金融再生法披露债权的状况等。
金融厅 监督局总务课监督调查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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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全国银行不良债权处置损失:平成5年(1993年)3月期1兆6,398亿日元;6年3月期3兆8,722亿日元;7年3月期5兆2,322亿日元;8年3月期13兆3,692亿日元;9年3月期7兆7,634亿日元;10年3月期13兆2,583亿日元;11年3月期13兆6,309亿日元;12年3月期6兆9,441亿日元;13年3月期6兆1,076亿日元;14年3月期9兆7,221亿日元;15年3月期6兆6,584亿日元;16年3月期5兆3,742亿日元;17年3月期2兆8,475亿日元。
- 平成4年度以来的累计:7年3月期10兆7,442亿日元;10年3月期45兆1,351亿日元;13年3月期71兆8,177亿日元;15年3月期88兆1,982亿日元;17年3月期96兆4,199亿日元;21年3月期102兆464亿日元;令和2年(2020年)3月期107兆2,204亿日元。
- 风险管理债权余额:平成5年3月期12兆7,746亿日元(仅限城市银行、长期信用银行、信托银行);8年3月期28兆5,043亿日元(含地区银行);14年3月期42兆280亿日元(表中最大值);17年3月期17兆5,390亿日元;令和2年3月期6兆7,068亿日元。
- 注:平成7年3月期前仅统计城市银行、长期信用银行、信托银行;平成8年3月期后包含地方银行。平成10年3月期后不包含北海道拓殖银行等破产银行。风险管理债权的定义在平成7年3月期前、平成8至9年3月期、以及此后时期有所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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