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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联邦储备法》,1913年12月23日,38 Stat. 251(第1页)
United States Congress — Statutes at Large(govinfo)
此资料支持的主张
- 1913年12月23日批准。标题为“一项为设立联邦储备银行,提供弹性货币,提供商业票据再贴现手段,建立对合众国银行业更有效的监管,以及为其他目的的法案”。简称为“联邦储备法”。
- 在本法中,“银行”一词应包括州立银行、银行协会和信托公司(除非特指国家银行或联邦储备银行)。“成员银行”应指已成为储备银行成员的任何国家银行、州立银行或信托公司。
- 第2条:财政部长、农业部长和货币监理官作为“储备银行组织委员会”,应指定不少于八个且不多于十二个城市为联邦储备城市,并应将大陆美国(不包括阿拉斯加)划分为若干地区,每个地区包含一个此类城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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